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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20-02-27
  • 发布者: 百度文库
  • 来源: 百度文库
  • 阅读量: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条例》。《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 国家对涉及烟花爆竹的哪些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答: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哪些人员需要经过培训、考核?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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